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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苍府公字〔2024〕5号


因苍溪县云峰镇紫云社区三、四组地块建设需要,需征收云峰镇紫云社区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苍溪县云峰镇紫云社区三、四组地块。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9〕211号、〔2019〕822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批准征地用途

苍溪县云峰镇紫云社区三、四组地块。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苍溪县云峰镇紫云社区原五、九组。共征收集体土地3.4820公顷,其中:农用地3.4073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9280公顷、林地0.1004公顷、其他农用地0.3789公顷),建设用地0.0747公顷。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实施单位:苍溪县云峰镇人民政府。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2023〕16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补偿。按征收公告发布时当季产值计算。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川府函〔2020〕2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公示期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手续。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苍溪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苍府公字〔202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苍溪县X010元坝至石门公路(元坝至绵万高速元坝互通段)改建工程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苍溪县元坝镇庆宪村一、二组,望江社区四组,张滩村一组,拟征收面积59.65亩。实际征收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元坝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相关权利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限制规定

(一)拟征地范围内执行下列限制规定

1.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得突击装修;

3.不得新栽、移栽、抢栽除粮食蔬菜作物以外的苗木及其他附着物;

4.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改建、扩建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抵押等;

3.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等手续(婚姻、出生、军人复退或转业未安置人员、高校学生毕业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的除外);

4.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办理市场主体、税务登记手续;

5.办理种植、养殖许可或备案;

6.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许可或备案;

7.其他有碍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限制期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

土地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839—5228884。

公告时间: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8日。

特此公告。


苍溪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苍府公字〔20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苍溪县龙山初级中学校校门及附属工程项目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苍溪县龙山镇龙宝村三组,拟征收面积0.99亩。实际征收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用于教育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龙山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相关权利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限制规定

(一)拟征地范围内执行下列限制规定

1.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得突击装修;

3.不得新栽、移栽、抢栽除粮食蔬菜作物以外的苗木及其他附着物;

4.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改建、扩建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抵押等;

3.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等手续(婚姻、出生、军人复退或转业未安置人员、高校学生毕业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的除外);

4.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办理市场主体、税务登记手续;

5.办理种植、养殖许可或备案;

6.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许可或备案;

7.其他有碍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限制期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

土地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839—5228884。

公告时间: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8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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